一、降碳
(一)鼓励节能行为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二)鼓励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
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7.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8.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9.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发展清洁能源
13.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4.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
17.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四)引导低碳出行
18.对车船按气缸排量和用途分类等征收车船税。
19.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20.自2022年1月1日起,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2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22.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3.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汽车、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25.落实国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六)发展节能低碳建筑
28.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9.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30.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2个百分点。
二、减污
(七)鼓励减污减排
3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3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33.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34.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3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3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37.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38.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9.对转让、出租、抵押初始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以及受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单位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
(八)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40.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4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符合优惠目录条件)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3.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4.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九)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4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4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47.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8.纳税人从事污水处理项目生产再生水,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49.纳税人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劳务,可以选择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50.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1.对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2.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53.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烟叶税。
54.对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
55.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对生产、委托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应税消费品的,征收消费税。
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进口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三、扩绿
(十一)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57.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58.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5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6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2.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6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64.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5.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6.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7.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68.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7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71.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2.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75.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十二)保护耕地
76.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77.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
78.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标准降低20%征收耕地占用税。
79.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80.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81.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十三)推进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8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83.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84.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5.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6.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7.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8.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保障水利事业发展。
(十四)鼓励生态保护和修复
8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90.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
9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2.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94.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95.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7.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8.对占用林地的单位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增长
(十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99.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100.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10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102.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103.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104.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105.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106.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10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108.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109.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
110.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依法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对获得矿产资源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的采矿权人,依法征收矿业权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