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三章第十二条: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一类、四类出口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度一类出口企业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度四类出口企业名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