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约束:税收引导企业做环保“行动派”
发布时间 : 2024- 04- 18   07 : 57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企业的绿色转型。

近期,在北京市湾子地铁站北侧的一个巨型银色“气球”被拆除——这在最近几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是附近一个标志性的存在,曾经吸引不少路人驻足观看、拍照。透过被部分拆除的工地围墙,记者可以清晰地看到整个建筑的地基。就在记者查看巨型“气球”残留的痕迹时,听见附近的居民在议论:“要不是这个‘气球’,不知道打地基的时候会产生多少噪音和灰尘……”居民的议论让记者不禁好奇:其他城市是否也有这样的巨型“气球”?这个巨型“气球”究竟有啥用?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创新举措,是否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有关?带着这一连串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企业和税收专家。

节能减排,已成企业自觉行动

北京市湾子地铁站北侧被拆除的巨型银色“气球”,正式的名称叫“基坑气膜”,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街道三统碑综合大厦项目建设中引入的,也是北京市首例在施工工地安装的“基坑气膜”,总覆盖面积达4240平方米。气膜结构具有安全性高、环保性强、施工速度快和隔音防噪等鲜明特征,是未来城市建设中一种值得推广的绿色建筑结构。记者致电一家气膜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加上土建成本,常见的气膜均价约1000元/每平方米。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国家体育场、上海世博会中国馆、上海迪士尼乐园等建筑都部分采用了气膜结构。除了环保气膜,在建筑领域还逐渐兴起了一种装配式结构建筑。例如,广州东塔就是国内首个采用装配式钢结构体系的超高层建筑。有关研究表明,装配式混凝土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相比传统方式可更好地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减少水资源消耗、节约木材和水泥砂浆。记者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了解到,追求“建筑节能”,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建筑潮流。根据该协会最近的公示信息,经过专业测评,有4项公共建筑被确定为2024年第二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有20个建筑项目被确定为2024年第二批超低能耗建筑。

在实践中,为了尽可能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一些重视环保的企业还想了不少办法。例如,中建四局六公司承建的合肥市博物馆项目,就在建设期间采用光伏发电和集中限电方式,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碳排放、节省用电量。作为一家主要从事发动机研发与制造的上市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使用水性漆等新型环保原材料、升级内燃机标准、试机间墙壁使用吸音材质、利用活性炭吸附废气、新建循环水供给系统、催化燃烧收集废气等方式,持续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税收激励,激发企业减排动力

“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重视环保创新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玉良告诉记者,现在,我国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角度给予企业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持续激发企业减排动力。“千方百计节能减排,是企业满足监管要求的举措,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徐玉良说。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绿色税制的主体税种,对节能减排有着非常清晰的导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三级调研员吕琳说,环境保护税法在对排放应税污染物征税的同时,规定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以发挥对企业治污、减排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平衡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中翰税务环境保护税首席专家、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刘伟介绍,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实际浓度值)÷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算出的结果在30%以上50%以下的,就可以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实际浓度值)÷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算出的结果在50%以上的,就可以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明确的政策规定,给企业清晰的绿色导向。举例来说,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工业颜料制造、无机酸制造的企业。以该企业2023年12月煅烧废气2#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为例,该污染物当月排放量为16000kg,月均折算浓度为120mg/Nm3,最高折算浓度为180mg/Nm3。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该排口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200mg/Nm3,污染当量值为0.95kg。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基于此,该企业2023年12月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16000÷0.95×1.2=2.02(万元)。(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实际浓度值)÷国家或地方标准浓度值=(200-120)÷200×100%=40%,由于30%<40%<50%,该企业可享受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当月该排口氮氧化物应缴税额=2.02×75%=1.52(万元)。

记者从安徽省税务局了解到,自环境保护税2018年开征以来,安徽省共有近3万户次企业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优惠累计5亿元,5646户次企业享受环境保护税免征优惠累计超过10亿元。“除了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计收入等优惠政策。”吕琳说。

除了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外,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一些反向约束手段。滁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马恩宏介绍说,当企业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将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以应税污染物产生量计算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这与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有着很大差异。

马恩宏举例说,某企业的锅炉废气违规排放,被生态部门处罚后,相关信息被传递到税务部门。已知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产生量×(1-K×去除效率),K为修正指数,这里假设K为1。目前锅炉脱硝效率一般在90%左右,那么氮氧化物排放量=氮氧化物产生量×(1-90%),氮氧化物排放量约是其产生量的10%。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直接按氮氧化物产生量计算环境保护税,其应纳税额相当于扩大到10倍左右。同理,目前锅炉脱硫效率一般在99%左右,除尘效率一般在99.9%左右。如果直接按污染物产生量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其排放二氧化硫的应纳税额相当于扩大到100倍左右,排放烟尘的应纳税额相当于扩大到1000倍左右。

顺应趋势,补齐涉税管理短板

绿色环保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抵挡的趋势。最近,环保题材的电视剧《江河日上》热播,其实也在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信息:打造绿水青山,党和政府决心很大;努力节能减排,企业路还很长。对于企业来说,既需要在节能减排的创新行动上更加积极,也需要在涉税事项的管理上更加细致、更具有前瞻性。

刘伟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目前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的模式征收,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然而,一些企业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理解不到位,至今还有部分企业认为环境保护税就是排污费,对环境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要求认识不足。刘伟建议企业,应该结合所属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的排污节点和排放口(包括无组织排放)信息,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等信息,科学识别并完整采集排放口的税源、税目信息,准确申报环境保护税。

结合长期服务大中型企业的经验,刘伟得出一个结论:凡是真正重视环保的企业,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无论是在重大事项上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上,无论是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上,还是接受税务部门的税收监管上,都会表现出积极、务实的形象;反之,不重视环保的企业,则普遍有一种“得过且过”的心态——只要还没有被罚,就会延续一贯的做法。基于此,刘伟建议企业,一定要向行业内节能减排的标杆企业看齐,重视补齐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和环境保护税管理方面的短板。

2021年3月,4家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部门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监测平台及监控设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方式进行违法生产,大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法院审理查明,该4家涉案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构成污染环境罪。“接受生态部门处罚以及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将同步传递给税务机关。也就是说,在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的背景下,如果企业再不抓紧补齐短板,违法、违规的成本很高。”刘伟说。

对此,吕琳提醒企业尤其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这关乎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合规性。企业若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就无法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必然导致计税不准,进而导致少缴、漏缴相应税款。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对采用委托监测方式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8〕117号文件,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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