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下列单位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4年一季度欠税公告报告表(区级公告422).xls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