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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公告
江南税 税告 〔2024〕 2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2024年2月4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92341700MA8PWADP3H | 池州市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加辉装潢设计部 | 王奇加 | 居民身份证 | 342901********4317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江南产业集中区观梅花园延河路3#商业1-7号 | 2024-01-01 |
342830********4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