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02-18  11 : 01 来源 : 安庆宜秀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宜秀税 税告〔2024〕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2月07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宜秀税 委 〔2023〕 13 号

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人民政府

18734000921

何承海

18734000921

宜秀区范围内零散税收

2024-01-01

2024-12-31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等,依照法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税额2%,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销售收入0.06%

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7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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