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宜秀税 税告〔2024〕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2月07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宜秀税 委 〔2023〕 13 号
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人民政府
18734000921
何承海
宜秀区范围内零散税收
2024-01-01
2024-12-31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等,依照法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税额7%,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税额2%,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销售收入0.06%
公告日期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宜秀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