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 12- 30   10 : 0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规范安徽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4〕1264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制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制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安徽省水资源税税目税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减免税等授权事项。为细化水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规范水资源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对《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的授权事项具体适用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地表水税额标准分类中的“淮河流域”和地下水税额标准分类中的“浅层”和“中深层”确定标准,规定了我省地下水短缺地区暂定范围,划定了免税的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的范围。为方便纳税人,《公告》规定,我省水资源税统一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为规范征收管理,《公告》对取水计划发生调整的,规定了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更正申报的时限;对符合合并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条件的,明确了税源采集的具体要求。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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