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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 12- 26   11 : 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日期】 2024-12-2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选报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定需要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度报送。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月度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应于1、4、7、10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已通过网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按规定采取邮寄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采取邮寄方式报送的,报送日期为寄出日邮戳日期。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相应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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