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各县区税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定于每年1月1日起开展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申报范围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当年度缴费工资。当年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再调整。
当年度全省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之前,暂按上一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限定。待全省公布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统一调整补收差额。
二、时间安排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员工2024年平均工资低于2023年,导致2025年社保费缴费工资下调的,请在2025年1月份社保费申报缴纳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以免后续退费。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进行线上办理,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方法:【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缴纳】路径下,点击【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按职工)】菜单;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方法:【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菜单,选择按人员申报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需选择按险种申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在税务前台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或调整缴费工资的,需要提供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确认表》(见附件)。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口径按现有政策执行。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经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认定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用人单位长期留存备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社保费缴费工资,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基数的审核比对,对申报基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税务部门将会同人社、医保等部门开展上门辅导。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