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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您单位实施税务稽查,因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