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减负政策宣传周 | 有关房产税的热点问答来啦~
发布时间 : 2024- 11- 29   14 : 4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Q1: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Q2: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解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季度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Q3: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Q4:企业购买办公楼后,又单独购买的地上露天停车位,是否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定义?

解答:不属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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