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对下列欠缴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予以公告。欠缴税款纳税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税务机关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2024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