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通告〔2023〕2号
为确保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现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完成2023年灵活就业缴费的人员;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86号)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9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目前最新公布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19元,在职身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需参保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024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20元每人每年。
三、缴费时间
2024年1月4日开始,按月进行缴费。
四、缴费方式
1.“掌上办”方式缴费
“掌上办”方式缴费是指通过皖事通、支付宝、微信等渠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进行缴费。
2.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就近到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五、重要提示
1.线上渠道缴费人员如发现缴费金额有误,请停止缴费,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与医保中心联系,重新办理登记后进行缴费。
2.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9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已按规定缴费至2023年12月31日的缴费人员,请在断保3个月内及时办理缴费手续,否则将影响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3.2024年度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退休年龄及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需要办理终身医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人员类型及缴费标准多样化,需进行现场登记办理,参保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税务窗口(或税务缴费平台)办理缴费。
附件: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