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 2024- 01- 24   10 : 21 来源 : 蚌埠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蚌埠市税务局)向社会公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3年,蚌埠市税务局认真执行《条例》要求,贯彻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强化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明确职责,理顺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改进流程,及时快速响应;加强信息公开管理监督,加强组织领导,公开年度报告,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主动公开

2023年,蚌埠市税务局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围绕税务部门工作重点,编制全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目录,规范主动公开内容;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时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围绕税收重点领域工作,在门户网站设置“减税降费”栏目,加强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服务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对外公开和解读各项便民办税措施和税费优惠政策以及落实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安徽省税务局的各项要求,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2023年蚌埠市税务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6件,全部按时给予答复,办结率100%全年未发生因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管理。及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牵头,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健全运转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一名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从登记、受理、办理、答复等4个环节规范依申请公开事项处理机制,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推动、落实和常态化管理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三审制”,坚持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扎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2023年无制发、废止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依托办税服务大厅、互联网站、蚌埠税务微信公众号、12345市长热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相关社会媒体资源,围绕税收工作新举措、新动向及时发布最新税优惠政策及便民办税服务举措等重要信息,回应群众关切问题。2023年度,“蚌埠税务”微信公众号原创和转发各类信息410篇,总阅读量超15万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共受理来电30131件,办理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共1365件工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咨询3170件,安徽税务网站互动交流平台58件。

(五)监督保障

一是加强绩效考核根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将责任分解到部门,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效。二是加强审查力度严格落实审核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1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51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6

0

0

0

0

0

1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5

0

0

0

0

0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4

0

0

0

0

0

4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1

0

0

0

0

0

1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1

0

0

0

0

0

1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0

0

0

0

0

1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16

0

0

0

0

0

1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依申请公开流程不够完善,各单位对职责分工还不是特别清晰,对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导致办理不畅。政府信息公开岗位变动较频繁,队伍不稳定,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改进:一是规范流程,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着力点,建立长效机制。二是加强日常业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日常辅导等方式,不断化责任意识和公开意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机关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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