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南环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2MA2TT4WF2D):
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宿税稽处〔2024〕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宿税稽通〔2024〕4号
萧县南环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2MA2TT4WF2D)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依据:
一、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2020 年1月1日至 2023年3月15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二、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处〔2023〕56号)文书,限你单位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萧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限缴日期已过,你单位尚未清缴税款及滞纳金。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通知内容:
你单位2020 年1月1日至 2023年3月15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壹佰贰拾叁万陆仟贰佰叁拾元叁角玖分(¥:11236230.39元),已缴纳壹佰贰拾伍万元(¥:1250000.00元),目前仍欠缴税款玖佰玖拾捌万元陆仟贰佰叁拾元叁角玖分(¥:9986230.39元),限2024年1月24日之前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人:梁佳、黄亚
联系电话:0557392807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西昌南路75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梁佳、黄亚(皖税稽3413180029、皖税稽34131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