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3 年8 月)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 未来。近年来,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党中 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 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 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 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就业 2 个方面,形成了 涵盖 14 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优惠的政策 指引,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 税费优惠政策。
目 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 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 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公告所述的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办理方式】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 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 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 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 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 〔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 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 3 次,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毕业 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 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 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 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 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 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6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办理方式】
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 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 明》。
【享受条件】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 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 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 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 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 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 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 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 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8.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 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 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 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 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 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 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将按规定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 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 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 商户,税务机关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 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 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3.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 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