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发布文号】 | 公告2023年第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25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税收
营商环境,根据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 〔2020〕48号),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省内各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可不再提供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各保险机构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已完税信息,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3年8月25日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安徽监管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理环节取消纸质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