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300MB15079979/2023-0024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 第一稽查局 成文日期 2023-08-14
标题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8.14)
发文字号 宿税一稽罚〔2023〕22号 发布时间 2023-08-14
废止时间 2026-08-14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8.14)
发布时间 : 2023- 08- 14   13 : 4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宿税一稽罚〔202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宿州市长城油品有限责任公司

91341302704978285K

 经查明,该单位2020年-2022年该单位未申报含税收入共计2090941.70元。该单位2020年12月应确认未申报加油款收入39458.02÷(1+13%)=34918.60元,2020年应缴纳增值税34918.60×13%=4539.42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21年应确认未申报加油款收入619557.99÷(1+13%)=548281.41元,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548281.41×13%=71276.58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2022年应确认未申报加油款收入1431925.51÷(1+13%)=1267190.72元,2022年应缴纳增值税1267190.72×13%=164734.79元,未申报缴纳。

上述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539.42+71276.58+ 164734.79=240550.7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39.42×7%=317.76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1276.58×7%=4989.36元,未申报缴纳。

该单位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4734.79×7%×50%=5765.72元,未申报缴纳。

以上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7.76+4989.36+5765.72=11072.84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24055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72.84元从轻处罚处1倍罚款即251623.63 元。

2023/8/8

宿税一稽罚〔202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安徽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41324584561417Y

经查明,该单位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金寨东升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72413.85元,税额427586.15元,价税合计3100000.00元),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05882.20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21703.95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427586.15元。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08.88+4423.57 +2661.66=10294.11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72+10911.56+122.92=11085.20元,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94.11+11085.20=21379.31 元。 2019年6月11日该单位将持有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实际转让价格21422000.00元,应缴印花税=转让价21422000.00×0.05%=10711.00元,未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增值税427586.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379.31 元、印花税10711.00元处0.5倍罚款,即229838.24元。

2023/8/10

宿税一稽罚〔202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灵璧中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91341323MA2MWR5C96

经查明,该单位2020年销售房产销售少记收入10447148.76元,2019年多结转开发成本277803.41 元,2020年销售A1区房产面积6532.00㎡,销售A2区房产面积73996.36 ㎡,应结转成本=6532.00×A1单位开发成本3890.54+73996.36×A2单位开发成本4475.80= 356605915.37元。2020年多结转开发成本 45404206.31元。2020年9月记-70号凭证记载:管理费用-预提马超石材费用520000.00元。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13448.5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913448.58+277803.41 -19501149.94=-12309897.9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728362.14 元,2019年多缴企业所得税1728362.14元。

2020该单位申报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02716.6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税额1102716.61+45404206.31+10447148.76-7964747.68+520000.00=49509324.00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9509324.00-12309897.95)×25%=9299856.51元,你单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75679.15 元,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99856.51-275679.15-1728362.14=7295815.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165815.22元从轻处50%的罚款,即3582907.61元。

 

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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