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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蚌税一稽检通〔2023〕19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以上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检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相关文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