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名办税的,免于提供) | |
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 的证明材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已实名办税的,免于提供) |
【办理时间】
本事项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