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300MB15079979/2023-0011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机关 第一稽查局 成文日期 2023-05-10
标题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5.19)
发文字号 宿税一稽罚〔2023〕9号 发布时间 2023-05-19
废止时间 2026-05-09
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5.19)
发布时间 : 2023- 05- 19   10 : 5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宿税一稽罚〔20239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安徽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341300719922049J

经查明,单位2019年取得房产销售收入14594780.6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594780.60÷(1+5%) ×5%=694989.55元,已缴纳增值税462162.86元,应补缴增值税694989.55-462162.86=232826.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2826.69×7%=16297.87元;

你单位武夷商城项目尚有未出售商品房10960.46平方米,武夷商城项目总占地面积4955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008.66平方米,2013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8元,2014年至2017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12元,2018年至2019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10元。

2016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 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 49972.34元。

2017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49972.34元。

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 49551.00× 10=49748.62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05.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8105.00=41643.62元。

2019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 10=49748.62 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78.75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6078.75=43669.87元。2019年房产销售合同收入14594780.60元,应缴纳印花税14594780.60×0.5‰=7297.40 元,已缴纳印花税3404.00元,应补缴印花税3893.40元。2019年销售收入13899791.05元(不含税),销售建筑面积1446.05平方米,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8757.55元(其中2019年已入库税金40818.35元),扣除项目金额1446.05×2422.75+68757.55=3572179.47元,增值额为13899791.05-3572179.47 =10327611.58元,增值率为10327611.58÷3572179.47×100%=289.11%,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0327611.58×60%-3572179.47×35%= 4946304.13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292027.61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9年增值税232826.69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97.87元、2016至201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85258.17元、2019年印花税3893.40 元、2019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处0.5倍的罚款,即(232826.69+16297.87+185258.17+3893.40+1654276.52)×50%=1046276.32元。              

20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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