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投资类企业 | 2023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2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4月至11月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3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由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各市抽查1至2户网络货运平台 | 2023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4 | 新车销售 | 2023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5 | 二手车市场 | 2023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市、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省级部门视情况赴地市随机抽查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6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2023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