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有关政策的公示
发布时间 : 2023- 12- 22   17 : 04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检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对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对象和内容以及抽查方式等方面均作了严格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无论是采取直接检查还是自查的抽查方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检查至少有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持盖有单位印章的法定的税务执法文书、检查前当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法定程序,并且只会告知要求被抽查对象到税务办公场所或邮政快递方式提供相关涉税资料,均不会通过QQ、邮箱、微信等方式发布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或收取企业资料,更不会要求通过所谓“安全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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