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6号
宿州市优贝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42EK7R)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三路与拂晓大道交叉口万达广场金街4-206)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0月取得加盟费1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第四季度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00000÷1.03×3%=2912.6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2018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增值税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2×7%=203.88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申报明细查询、企业账户信息查询结果、合同、收据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2912.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558.2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58.2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