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2023.7.3)
发布时间 : 2023- 12- 19   11 : 2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汇总表

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宿税一稽罚〔202313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灵璧明豪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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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该单位2018年6月71号凭证列支行政性罚款600000.00元(灵璧县环保局罚款)计入开发成本--前期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2020年度灵璧明豪置业有限公司预收款结转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营业成本,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600000.00元,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34748.45+600000.00)×25%-4958687.11=150000.00元(已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000.00元(已预缴)处50%罚款,即罚款75000元。

2023/6/28

宿税一稽罚〔202314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砀山县佳辉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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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具不合规收购发票共计256076.58元,2022年开具不合规收购发票共计725832.31元。2021年-2022年共计开具不合规收购发票共计981908.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第一条、2021年需审增成本总计256076.58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6076.58×12.5%×20%=6401.91元。2022年需审增成本总计725832.31元,2022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25832.31×12.5%×20%=18145.81元。2021-2022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24547.72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4547.72元(已预缴)处50%罚款,即罚款12273.86元。

2023/7/3

宿税一稽罚〔202312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申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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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支公司出具你名下车辆车船税缴费信息,其中你名下丰田TV6460DLXM(排量为2.0L)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缴纳车船税180.00元,2021年、2022年每年缴纳60.00元;本田DHW6494R8CRE(排量为2.4L)2022年缴纳60.00元,其余年度已按规定缴纳。根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标准为360.0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车年税额标准为660.00元。

经核实你提供的机动车注册信息,丰田TV6460DLXM排量为2.0L,每年应缴纳车船税360.00元、本田DHW6494R8CRE排量为2.4L,每年应缴纳车船税660.00元。

你应补缴车船税:2014年180.00元、2015年180.00元、2016年180.00元、2021年300.00元、2022年300.00元、2022年600.00元,合计应补缴1740.00元(已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对该自然人逃避缴纳的2021年车船税300.00元,2022年车船税900.00元分别处1倍罚款即(300.00+900.00)×1=1200.00元。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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