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自然人代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扩大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征税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邮政代理网点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潜山路邮政支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西园新村邮政支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大铺头邮政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小庙邮政支局。
一、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
自然人可以向公告明确的邮政代征网点申请代开以下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纳税地点发生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不含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二)自然人出租其坐落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包括:1、自然人出租住房。是否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性质为准。2、自然人出租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租房屋、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及自然人出租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属于委托的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范围。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
自然人代开以上第(一)项业务范围的发票时,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自然人代开以上第(二)项业务范围的发票时,代征增值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发票类型
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
四、计税依据及税率
自然人代开其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发票的,按照现行合肥市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办法计算征收。
自然人代开除出租房屋所取得租金收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计税依据及税率如下: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税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本次代开发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外);
3、个人所得税涉及经营所得的,以月度内累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按照安徽省统一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出租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依据为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税率为20%。。
4、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本次代开发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3%;
5、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本次代开发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费率为2%。
五、代征期限
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