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 : 2022- 04- 08   15 : 58 来源 : 合肥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3.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4.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5.中小微企业减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7.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8.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三、促进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吸纳退役士兵税费扣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执行期限

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10.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税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我省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

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我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号)

2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1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12.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1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28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六、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政策

15.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不在划型标准外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16.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七、其他延续执行税费优惠政策

17.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18.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19.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高校

【优惠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0.减按15%征收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1.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领用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2.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八、改善民生税费支持政策

2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

【优惠内容】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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