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类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将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二、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类政策
(十)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
1. 颁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2. 企业从事财税〔2009〕16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财税〔2016〕131号(垃圾填埋沼气发电)中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36号公告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但不属于36号公告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4. 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36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5.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9〕166号、财税〔2008〕117号和财税〔2016〕131号)三个文件。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1.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2.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同时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4.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5.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1.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益慈善事业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群众团体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相关资料,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4.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5.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6.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7.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8.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十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原规定执行。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1.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2019年第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六项内容。
3.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条件有疑义的,可转请同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
4.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明确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
三、2021年企业所得税征申报表变化文件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简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