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25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相关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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