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4号),结合我市实际,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蚌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申请情形作出明确,并授权市、县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措施。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要求,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困难情形条件和标准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明确了申请时限及报送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申请、核准。纳税人发生一般情形的,申请时限为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申请时限为遭受重大损失或不可抗力次月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4.其它减免税相关资料:
(1)符合承担政府任务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材料;
(2)符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材料;
(3)符合政府建设规划、政府环境治理情形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材料;
(4)符合关闭、撤销、破产、法院查封情形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核准权限和时限
各县纳税人申请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县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报市局备案。各县纳税人年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区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由市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小组研究核准。
核准机关为县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机关为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由核准的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四)明确了2016年度困难减免申请时间
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