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300MB15079979/2022-00020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文机关 | 第一稽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标题 |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宿税一稽罚〔2022〕4号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废止时间 | 2025-01-24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4号
宿州市雪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744340945):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十里村汴河家具工业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2020年实现收入价税合计530350.00元,2021年1月至3月销售办公家具价税合计1172654.00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规定,2021年1月至3月你单位销售办公家具1172654.00元,应补缴增值税1172654.00÷1.01×1%=10660.49元,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你单位2021年3月应补缴增值税10660.49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0.49×7%×50%=373.12元,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单位2020年未记账收入530350.0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30350.00÷1.01×5%×25%×20%=1312.75元,未申报缴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0660.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3.12元、企业所得税1312.7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660.49+373.12+1312.75)×50%=6173.1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173.1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