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卢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罚〔2022〕3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37号
卢澳(纳税人识别号:342225198003081112):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2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唐朝食品院内)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房产租赁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2017年12月1日,你及其妻子朱娇和卢亚洲及其妻子高磊将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出租给杨布胜,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及其妻子朱娇和卢亚洲及其妻子高磊用8间门面6年的使用权抵欠杨布胜180.00万元(不含税金额)欠款(见租赁合同和询问笔录)。后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唐朝食品有限公司、卢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你、朱娇、卢亚洲、高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25537号】做抵押。卢亚洲、高磊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55876号】做抵押,该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上述房屋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予以优先受偿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你、朱娇房产建筑面积360.49平方米,卢亚洲、高磊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共计838.00平方米(见房地权证)。你、朱娇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用房房租抵欠分割为773269.69元(不含税金额),卢亚洲、高磊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分割为1025677.81元(不含税金额)。
(一)房产税问题。你、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房租2018年抵欠128878.28元、2019年房租抵欠128878.28元,2020年1月至4月房租抵欠42959.43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28878.28×12%=15465.39元。 2019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128878.28×12%×50%=7732.70元。 2020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42959.43×12%×50%=2577.57元。 2018-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合计25775.66元,已缴纳房产税0.00元,应缴纳房产税25775.66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你、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房产建筑面积360.49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建筑71064.00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土地面积36725.00平方米,卢澳、朱娇对应的土地面积36725.00×(360.49÷71064.00)=186.30平方米,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泗政秘〔2018〕1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186.30×4=745.20元。 2019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186.30×4×50%=372.60元。2020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186.30×4/12×4×50%=124.20元。2018-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242.00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0.00元,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242.00元。
(三)印花税问题。2018年你、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房产房租抵欠128878.28元, 2019年你、朱娇房租抵欠128878.28元, 2020年你、朱娇房租抵欠42959.43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合计214.80元。 2018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8.90元(128878.28×1‰)。2019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4.40元(128878.28×1‰×50%)。2020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1.50元(42959.43×1‰×50%)。2018-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214.80元,已缴纳印花税0.00元,应缴纳印花税214.80元。
(四)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8878.28-15465.39-745.20-128.90)×(1-20%)×20%=18006.21元。2019年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28878.28-7732.70-372.60-64.40)×(1-20%)×20%=19313.37元。2020年应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2959.43-2577.57-124.20-21.50)×(1-20%)×20%6437.78元。2018-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3757.36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3757.3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询问笔录、举报资料、法院判决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
我局向你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一稽罚告〔2022〕4号)对你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陈述申辩证据资料,你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向你下达听证通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参加也未提供延期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上述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5775.6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42.00元、个人所得税43757.36元、印花税214.80元,共计70989.8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494.9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494.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永娟、庄文进
联系电话:0557392882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6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永娟、庄文进(皖税稽3413182022、皖税稽3413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