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取得退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 一般纳税人已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留抵退税款缴回后,是否
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4.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销售额是否为不含税销
售额?
答:“销售额”应填写纳税人跨县(市)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5.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
税?
答: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