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7-01  09 : 27 来源 : 马鞍山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时间。

(二)关于我市主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规定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前,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博望区各地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不尽相同。《公告》对我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作了规定,《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对不同缴费人采取的征收方式。

(三)关于我市主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费地点

本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为市级预算收入,为避免缴费人重复办理税务登记,《公告》第三条明确我市主城区的缴费人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再区分缴费人所属区(园区)。对于机构所在地不在本市主城区,却在本市主城区产生垃圾的缴费人,明确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明确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代征(收)单位向委托代征(收)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关于我市主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费期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五)关于各县和博望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各自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等事项。

(六)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七)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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