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1〕11号
发布时间 : 2021-06-09  14 : 46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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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202111 号),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69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1〕11号

铜陵德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571752409K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16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2018年出租房屋收取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779020.42元,缴纳增值税36020.74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21.45元,实际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2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0.25元。

(二)你单位2018年-2020年取得房租收入1318168.06元(其中已入账762254.71元、未入账555913.35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18793.03元。

(三)你单位2018年-2020年取得房租收入1318168.06元、转供水电收入47240.5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999.6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产权变更证明;

2.金三系统打印的德基电子代开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截屏;

3.金三系统打印的德基电子申报表;

4.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打印的你单位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屏;

5.胡卫国、左泽京和陈来凤账户资金流水;

6.金利通商贸、筑家环保等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

7.你单位提供的申报表及账簿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或者少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拟上述违法事实中应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处税款50%的罚款合计60276.49元([760.25+118793.03+999.69]*50%)。

二、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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