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1〕24号)
发布时间 : 2021- 06- 25   16 : 55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1〕24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1份税务检查通知书和1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实施文书送达,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该文书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合肥国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1340122MA2RKH7214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合税二稽检通一〔2021〕155号

 

合肥国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健、叶名田等人,自2021年5月20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1年5月19日

2

合肥国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1340122MA2RKH7214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合税二稽通〔2021〕4062号

 

合肥国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1340122MA2RKH7214)

事由: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取得蒙城县振旺木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确定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62160,发票号码01652151-01652158,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托盘、*木制品*包装箱,金额689896.54元,税额110383.46元,价税合计800280.00元)进行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发票相关的以下资料:一、入账记账凭证、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送货单、入库单等;二、相关往来帐、付款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三、认证抵扣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认证清单、企业申报抵扣的说明;四、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营业成本明细账;五、成本结转资料、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六、采购合同、运输物流单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整个交易情况说明。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员:张健、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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