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1〕2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647669708)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该公司注册地址虚假,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 | 913401007647669708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36号
合肥同致医药有限公司批发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647669708): 我局自 2019年10月15日起对你公司取得图木舒克天山明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42140;发票号码:00201975-0020199、00202000-00202014、00202183-00202200、00202201-00202205,金额5384615.67元,税额915384.33元,价税合计6300000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上述已确认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15384.3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2017年5月份增值税额30752.87元,2017年7月份增值税额458461.21元,2018年6月份增值税额383920.16元,2018年8月份增值税额42250.0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2017年5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152.70元,2017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2092.28元,2018年6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6874.41元,2018年8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2957.51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2017年5月份教育费附加922.59元,2017年7月份教育费附加13753.84元,2018年6月份教育费附加11517.60元,2018年8月份教育费附加1267.50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2017年5月份地方教育附加615.06元,2017年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9169.22元,2018年6月份地方教育附加7678.40元,2018年8月份地方教育附加845.00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5月20日
联系人员:屈伟、叶明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35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蜀山区莲花路5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