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坊惠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111MA2TY39N68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合税稽强催〔2021〕38号
合肥坊惠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合税稽处〔202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你单位应在2021年5月17日前缴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估价等税费合计723,749.99元和相应滞纳金,截至2021年6月22日你单位均尚未缴纳。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上述税费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浩 联系电话:055165166039 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5号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朱浩,程舒(皖税稽3401192043、皖税稽3401192046)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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