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税稽公告〔2021〕21 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6月22日
企业名称 | 芜湖芳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税务登记证号 | 91340207MA2RT6819N |
公告内容 |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稽罚〔2021〕3号 芜湖芳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7MA2RT6819N): 我局根据其他案源,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派汤志超、姚志刚贰人对你(单位)201签章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确认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你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为202184.46元、税额6065.54元,价税合计208250元,开具发票的品名主要是:设计服务*设计费、设计服务*咨询费。上述发票无真实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签章2021年3月23日通过芜税稽〔2021〕3号公告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21〕5号)。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 你单位对告知的事实和拟处罚决定未进行陈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行为罚款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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