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潘集税告 〔2021〕 5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潘集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潘集税 委 〔2020〕 7 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芦集邮政所
4851005
蒋陈
安徽省淮南市芦集镇
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不含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情形)
2020-07-01
2021-12-31
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不含税),3%,印花税 依据实际情况征收税款,个人所得税 依据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实际情况征收税款,教育费附加 申请代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 申请代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
公告日期
2021年05月13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潘集区税务局征收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