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00MB15079469/2021-00021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1-04-08 | |
标题 |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4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
废止时间 |
您提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等规定,建筑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适用3%降为1%的政策),同时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服务、融资利息支出等)和工资成本外,您提到的机械费用、办公费用、水电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在购买材料、租赁机械设备、购置办公用品、耗用水电等方面均能够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向个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若销售方不提供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三)按照您列举的案例计算,如果全额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负会大幅度降低且低于原营业税税负。
二、关于“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减负的几点建议”
(一)对于第一条建议,目前全市税务系统已常态化利用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门户网站、市政务公开网、税企直联互通等线上线下平台向纳税人推送各类税收政策;此外,还建立包保服务机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务咨询辅导服务。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通过纳税人学堂开展培训80余场,培训纳税人14000余人次,其中组织过一次房地产(含建筑安装)企业专场培训。今后,我们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需求热点和关注焦点,有计划地提供针对性、实用性强的专题宣传辅导,进一步提升税务宣传辅导效果。
(二)对于第二条建议,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向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开具。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全市各县区税务局均设有办税服务厅,设有代开发票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代开服务,同时税务机关延伸的委托代征点也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服务。
(三)对于第三条建议,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自2020年12月1日起已实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行为税十税种合并申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同时,积极落实建筑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安置重点群体人员(大学毕业生、退役、转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等)就业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2号),对省内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020年我局共落实建筑业各项税收优惠9094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2234万元;及时办理退抵税,减轻建筑业税费负担1013万元。下一步,铜陵市税务局将继续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加纳税人获得感。
(四)对于第四点关于允许计提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的建议。从财税角度看,财务制度上并没有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提取的规定,税收上也没有允许扣除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的政策。但今年3月份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继续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向有关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积极建议。
感谢您对铜陵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铜陵税务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