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
2021年03月03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公告日期 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