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精神,现就全省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安徽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四、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六、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调拨使用工作,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