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帅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因其他方式送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责令办理税务登记-合肥帅宗商贸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