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关于启用
税收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业务印章使用,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征税专用章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 税收业务专用章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使用的专用公章。
(三)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用于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二、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税收业务启用新的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01-23号)、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01-23号)、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01-23号)。原芜湖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100-104号、107-108号、012号、018号、053-055号、099号、1001-1012号)、原芜湖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01-04号、07号、10号、11号、48号、49号、66号、81号、83号、84号、1001-1011号)、原芜湖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097-112号、123-126号、016号、040号、041号、049号、073号、1001号-1005号)停止使用。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