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1-07  11 : 25 来源 : 合肥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涉及纳税人,主要是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征纳矛盾相对集中,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意义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发生时的管理办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共有十三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

(三)第三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概念和发起人范围。

(四)第四、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五)第九、第十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纳税人对复核后确定的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七)第十二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八)第十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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