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 01- 29   09 : 17 来源 : 芜湖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芜税稽公告〔2021〕1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已于2019年1月9日被管理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29日

企业名称

芜湖谛王服饰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200575748132J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稽处〔2021〕2号

芜湖市谛王服装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575748132J):

我局从2017年5月4日至2019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有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由无锡镗铯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32140,发票号码:09291911-09291912,发票金额196581.20元,发票税额33418.80元,2014年1月取得由无锡镗铯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20559900-20559901,发票金额128205.12元,发票税额21794.88元,以上4份发票合计发票金额324786.32元,发票税额55213.68元,均已被证实虚开,你单位于取得发票当月将上述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

处理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购进取得进项税额55213.68元不予抵扣,应在已抵扣的2013年10月份转出进项税额33418.80元,2014年1月转出进项税额21794.88元,合计追缴增值税55213.68元(其中:2013年10月33418.80元;2014年1月16434.71元;2014年3月1896.15元;2014年4月2276.84元;2014年5月1187.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3864.96元(其中:2013年10月2339.32元;2014年1月1150.43元;2014年3月132.73元;2014年4月159.38元;2014年5月83.1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1656.41元(其中:2013年10月1002.56元;2014年1月493.04元;2014年3月56.88元;2014年4月68.31元;2014年5月35.62元)。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1104.27元(其中:2013年10月668.38元;2014年1月328.69元;2014年3月37.92元;2014年4月45.54元;2014年5月23.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镜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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