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文军
解读时间:2021年1月12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刘文军就《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征纳矛盾相对集中。为了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安徽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皖价证〔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明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发生时的处理程序,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办法》的工作目标
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交易,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重难点内容
《办法》共有十三条。
(一)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的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的概念。
(三)第三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的情形和发起人范围。
(四)第四、五、六、七、八条,明确了处理计税价格争议的程序、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文书。
(五)第九、第十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价格争议的后续事项管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纳税人对复核后确定的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一条明确了价格认定涉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七)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八)第十三条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日期。
四、《办法》中存量房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五、《办法》的落实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纳税人认知度。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资源,不断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效果,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
(二)加强单位间协作和交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积极和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配合,及时办理价格争议案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将进一步关注纳税人缴费人对此政策的应用体验,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以期政策执行效果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