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臻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MYB7X0F)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罚告〔2020〕21号,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罚告〔2020〕21号
铜陵臻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0MA2MYB7X0F)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0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上海旭鄂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4日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100161130,号码08323548~3550),货物名称柴油,金额286217.94元,税额48657.06元。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网上认证并2016年属期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48657.06元;2017年5月经开发区局通知转出已于属期2017年4月申报转出,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已申报。
由于你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址、与上海旭鄂实业有限公司没有银行资金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第二款第二第五项规定判定交易真实性为虚假。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移交的协查函资料;
2.稽查工作底稿;
3.金三系统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记录;
4.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存根联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的非正常户认定记录;
6.查询银行流水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11月25日取得上海旭鄂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