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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08版
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安徽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与资源税法同步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相关公告与之衔接配套。现将有关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解读,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什么是资源税?
答:资源税是国家以开发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对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二、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资源税税率包括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其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
四、资源税的税款入库级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中央不参与收入分成。按现行省财政部门规定,我省资源税省级不参与分成,全部入市或县(区)或乡镇级国库(具体以各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五、资源税是如何计算征收的?
答: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对其他应税资源均实行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资源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六、我省资源税应税税目有多少?
答:我省已探明储量的矿种共115个,按照资源税法列举的税目,共对应设置87个税目,涵盖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其中资源税法直接规定税率的税目为5个,分别是原油、天然气、铀、钨、钼;我省确定具体税率的税目为82个。
七、我省7个能源矿产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各是多少?
答:我省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煤成(层)气、铀、石煤、地热7个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为:
原油、天然气:原矿适用税率为6%(注:税目适用税率相同的,合并表述;征税对象有原矿、无选矿,或者有选矿、无原矿的,适用税率只确定一个。下同)。
煤:原矿适用税率为2.5%,选矿适用税率为2%。
煤成(层)气:原矿适用税率为1%。
铀:原矿适用税率为4%。
石煤:原矿适用税率为1%,选矿适用税率为1%。
地热:原矿适用税率为2元/立方米。
八、我省23个金属矿产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各是多少?
答:我省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在内的23个税目。具体适用税率为:
铁:原矿适用税率为4%,选矿适用税率为2.5%。
铜:原矿适用税率为6%,选矿适用税率为4%。
钨:选矿适用税率为6.5%。
钼:选矿适用税率为8%。
锰、铬、钒、钛、铅、锌、锡、镍、锑、镁、钴、铋、金、银、锆、镓、铊、镉、硒:原矿适用税率为4.5%,选矿适用税率为3%。
九、我省55个非金属矿产税目具体适用税率各是多少?
答:我省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等三类,共55个税目。
(一)矿物类税目共33个,具体适用税率为:
硫铁矿:原矿适用税率为2.5%,选矿适用税率为2%。
云母:原矿适用税率为3%,选矿适用税率为2%。
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伊利石粘土:原矿适用税率为3%,选矿适用税率为2.5%。
石膏:原矿适用税率为3.5%,选矿适用税率为2.5%。
长石、滑石、珍珠岩:原矿适用税率为4%,选矿适用税率为3%。
方解石:原矿适用税率为4.5%,选矿适用税率为3.5%。
硅灰石:原矿适用税率为6%,选矿适用税率为4.5%。
萤石:原矿适用税率为7%,选矿适用税率为6%。
磷、石墨、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硅线石(矽线石)、菱镁矿、芒硝、明矾石、砷、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沸石、重晶石、石棉:原矿适用税率为7%,选矿适用税率为5.5%。
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原矿适用税率为8%,选矿适用税率为6%。
凹凸棒石粘土:原矿适用税率为8%,选矿适用税率为6.5%。
其他粘土:原矿适用税率为1元/立方米,选矿适用税率为1元/立方米。
石灰岩:对外销售的,原矿适用税率为6%,选矿适用税率为5.5%;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为3.5元/吨。
(二)岩石类税目共21个,具体适用税率为:
白云岩:原矿适用税率为5.5%,选矿适用税率为4%。
石英岩:原矿适用税率为7%,选矿适用税率为5.5%。
大理岩、花岗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凝灰岩、蛇纹岩、泥灰岩、含钾岩石、辉长岩、正长岩、泥炭、砂石:原矿适用税率为5%,选矿适用税率为4%。
(三)宝玉石类税目共1个,具体适用税率为:
玉石:原矿适用税率为10%,选矿适用税率为7.5%。
十、我省水气矿产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我省水气矿产仅有矿泉水1个税目。其中,井采矿泉水:原矿适用税率为2.5元/立方米;自流矿泉水:原矿适用税率为2元/立方米。
十一、我省盐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我省盐仅有钠盐1个税目。钠盐:选矿适用税率为3%。
十二、资源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资源税法作出三类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分别为税法直接规定的优惠政策、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授权地方决定的优惠政策三类。
(一)税法直接规定的优惠政策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4.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5.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6.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
(三)我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十三、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但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
十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矿产品,既有享受优惠政策的,又有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照免税、减税项目产量所占比例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享受相应的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十五、我省资源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放管服工作各项要求,我省规定资源税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采取由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优惠政策。
十六、纳税人除销售应税产品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外,还有哪些情形需要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除销售应税产品外,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情形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
十七、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同时,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包括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十八、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何处理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十九、资源税征税对象中的原矿和选矿有何不同?
答: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二十、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宣